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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认定的“在股票发行、交

2018-12-16 12:58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的规定,将这三年的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三年累计虚增利润879.13万元。扣除按15%计算的所得税,三年累计虚增净利润747.26万元。川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认定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二)配股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实川电公司1997年年报披露公司当年投入配股资金2401万元用于CUBIC低压组合式开关柜中西部“双加”技改工程,并于1997年12月23日经由成都市机械局组织验收。经查,该项目实际投入约为1704万元,余下的697万元在技改项目完工后被川电公司用于其他投资,川电公司未作如实披露。2000年8月10日,成都博瑞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配股预案,对川电公司1997年配股资金使用情况未真实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川电公司原董事长熊进、原副董事长杨立新、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舒邦柱、原董事林习武、徐晓冬;成都博瑞董事长孙旭军、副董事长杨立新、董事何华章、舒邦柱、王春明、吕公义、徐晓冬、杭亚平、王培宇对上述虚假陈述负有责任。二、处罚决定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一)对川电公司熊进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林习武处以警告。(二)对成都博瑞杨立新、舒邦柱、徐晓冬、孙旭军、何华章、王春明、吕公义、杭亚平、王培宇处以警告。熊进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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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川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认定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

川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认定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进、林习武、
 

  杨立新等)证监罚字[2002]3号熊进、林习武、杨立新、舒邦柱、徐晓冬、孙旭军、何华章、王春明、吕公义、杭亚平、王培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博瑞)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一、违规行为(一)虚假陈述1996至1998年的经营业绩1996至1998年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电公司)下属非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316.27万元、359.81万元、203.05万元。但未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2005年09月07日 09:44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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