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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王瑞做客《法在身边》

2018-12-15 18:08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案件类型与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相邻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所受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导致此类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拥有量急剧增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使用机动车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而且老百姓安全意识不够,不遵循交通规则,从而使得交通事故频发,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增强大家该方面的法律知识很有必要。

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王瑞,与大家交流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常用归则原则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几类常见主体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定性、定量结论,也是用于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当前,针对一些机动车所有人爱好喝酒的情况,某些单位或者个人推出了代驾服务,当客人饮酒或醉酒后,由代驾人代车辆所有人或者原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代驾人或安排代驾人员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代驾人收取代驾费,享有运行利益,某些单位可能是免费安排人员代驾,但其安排人员为客人代驾并非真的无偿,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源,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代驾人或安排代驾人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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