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起校园欺凌案改判的警示
法庭上的王颖(化名)尽管极力克制自己的感情,但仍然几次因哽咽而无法陈述。
两年前,王颖在学校宿舍里遭到同年级女生王露、严玉梅、潘蓝(3人均为化名)的殴打,她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逃避不慎坠楼,造成九级伤残。
然而,在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却认为,王颖对自己受伤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要负担损失的20%”。
10月26日,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王颖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严玉梅、王露、潘蓝及学校赔偿王颖各项损失共计261732.94元。
走出法院大门,王颖坐在台阶上,望着眼前车水马龙的街道,尽管她表示对“二审判决很满意”,但她知道,自己内心的那片阴影还未散去。
花季女生毕业当天被追打坠楼造成九级伤残
王颖、王露、严玉梅、潘蓝同是昆明市卫生学校2013级学生。事情发生在2016年5月12日她们毕业的当天。
那天早上已经办理完离校手续的王颖午饭后回宿舍,走到二楼时,被叫进严玉梅的274宿舍,严玉梅质问王颖“是否因为与一名长得漂亮的女生在一起玩”,就“特长脸”,王颖说,“就是有面子,怎么了”,于是两人吵了起来。
不想继续纠缠下去的王颖很快离开了这间宿舍。不料严玉梅却追出来问她,为什么把门砸得这么响?是不是对她有意见?王颖一边走一边不停道歉,说不是砸门是风吹的。走到三楼时,追上来的严玉梅抄起楼道上的凳子准备打向王颖,被潘蓝、王露拉住。王颖也被同学拉进了393宿舍。
然而,以为躲进宿舍就安全的王颖没想到,10多分钟后,严玉梅、王露、潘蓝拿着宿舍衣柜挂衣服的小钢管,冲进393宿舍,严玉梅用小钢管打击王颖头部,“感觉要被打死”的王颖,趁小钢管被严玉梅放在桌上之机,拿起来回击严玉梅,王露、潘蓝见状,开始参与殴打王颖。严玉梅要求王颖下跪道歉,王颖拒绝。在后来的回忆中,王颖说,她在混乱中瞥见楼下有老师,于是退到窗户边,希望楼下的老师能看到宿舍的情况。然而王露却过来关上窗户,拉上窗帘。走投无路、感到生命受到威胁的王颖不得不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坐到窗户边,希望能用这一方法向楼下老师求救。但此时,严玉梅、王露、潘蓝不但没有停止语言挑衅,甚至还说“要不要推你下去”。在极其紧张的状态下,王颖手一滑,坠入了楼下的绿化带中。
送医救治后,王颖被诊断为头外伤、椎体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她在医院治疗了25天,2017年5月又进行了二次手术,取出体内的支架。
经嵩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王颖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胸腰部椎体骨折损伤为九级伤残。
事发之后,2016年6月7日,嵩明县公安局对严玉梅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500元;对王露、潘蓝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警方认为,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本案作出不立案决定。2017年8月21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严玉梅、王露、潘蓝3人无罪。该判决现已生效。
然而,自王颖坠楼受伤住院至今,除了王露的母亲向王颖支付了500元,严玉梅、王露、潘蓝3人都对她不闻不问,王颖多次与他们沟通协商损害赔偿事宜,都没有得到答复。无奈之下,王颖将严玉梅、王露、潘蓝、昆明市卫生学校告上了法庭。然而,在一审法庭上,王露和潘蓝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在二审中,严玉梅、潘蓝未到庭答辩。
今年3月23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对王颖与严玉梅、王露、潘蓝、昆明市卫生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颖的伤残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4万余元,由严玉梅等3人承担50%,学校承担10%,王颖自己承担20%。
同样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王颖和王露均不服此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0月26日昆明中院的二审中,“王颖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王露是否该承担责任?”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颖本应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在事件发生时,王颖面临的是多人的殴打、言语刺激挑衅,在此情况下,不能要求其以正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进行理性判断。因此,王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而王露与严玉梅、潘蓝二人共同持小钢管进入王颖的宿舍,其本人也对王颖实施了侵权行为。3人之前的行为在时间上有连贯性,空间上有同一性,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且3人的行为系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因此,王露应当对王颖的损失与严玉梅、潘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