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20181219/5055.html">北京科技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是首批“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校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邮编100083。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20181219/5055.html">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书记、主管校领导、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4。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和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各省2018年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高考报名总数的比例和2017年中央部门高校录取人数占中央部门高校全国录取总数比例、生源质量、就业情况,认真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本校来源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联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10%以内。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级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2。 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其本省已经公布的学校2018年各招生专业(类)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3。 江苏省理工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B+及以上;文史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B+及以上;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相同分数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学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在达到同样等级条件时,方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4。 按照专业志愿填报的浙江省考生,达到分数后直接录取到其所填报志愿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