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获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
学校面向北京市、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辽宁、天津、陕西、河北及广东等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高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广东省和浙江省的部分招生计划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按照学校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政策实施。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政策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6年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章程》,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录取政策详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6年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大类招生,按照试验班大类进行录取。学生入学后,首年修读所在学院的基础及通识课程,第二学年在学院内选定主修专业。2016年招收的试验班大类为经济管理试验班、工科试验班、理科试验班和人文社科试验班。其中经济管理试验班属于经管学院,理科试验班及工科试验班同属理工学院(两个试验班之间可以专业互选),人文社科试验班属于人文社科学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八条 学校预留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全国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九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重点本科(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1.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等级级差”原则,等级之间设2分级差。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选测科目须达到AB级及以上,必测科目4C1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