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英文译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学校原名华东化工学院,1952年建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建有研究生院,是“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200237。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上海市海思路999号)和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完成。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各地经济结构、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小于或等于20分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值大于20分的,一律认作20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在一本批次(一本、二本合并的省份为本科普通批次)录取时,在学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 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不设专业级差分)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在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含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下同)除外]依次按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设计学类专业依次按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