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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2018本科招生章程

2018-12-27 06:38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2018年采用“电子科技大学”(国标码10614)和“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国标码19614)”两个名称招生,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两个招生名称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同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进入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A类高校行列。学校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医协调发展,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五条 达到学校相关要求颁发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同时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的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自主招生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等)、保送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若录取各省份征集志愿仍不足,我校将会把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全国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学校执行四川省地方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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