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66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普通全日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双一流”重点建设的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各教学院部的负责人、教务处等相关部处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考试等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办组织、监督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专业级差的方法对进档考生安排录取专业,第1、2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3分,第2、3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2分,其它专业志愿间无专业级差分。确定录取专业时,学校综合考虑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及各专业实际录取情况,在其报考专业范围内进行安排。对未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对未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3、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及以上等级;报考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及以上等级。对江苏省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实行专业级差的办法(按录取原则第2条执行),当高考成绩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A+A+、A+A、AA、A+B+、A+B、AB+、AB依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