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察处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出国交流资助等。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就业,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帮扶资助,并开展与专业紧密结合的特色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广阔平台,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对取得学籍并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本科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20。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份)和本科第一批(包括合并后的本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录取,下同),考生可同时填报。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省级招生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对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退。在本科第一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符合学校录取标准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