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华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东华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松江校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延安路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双一流”建设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东华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由其负责招生过程的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东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来源计划。2018年我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招生专业选考科目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匹配。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2018年我校大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就读现专业(大类)时,在入学后的第一、第二学年各有1次申请重新选专业(大类)的资格(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选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个学年的第二个学期。理科试验班的选专业工作安排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申请人数小于计划数的专业,申请学生直接转入该专业;申请人数大于计划数的专业,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采取一定方式选择适合该专业培养的学生,具体操作办法按学生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
按我校公布的《东华大学2018年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东华大学2018年表演专业本科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原则执行。
2、非艺术类专业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