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A类高校。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 学校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询顾问和督查机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学校制订《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学校本科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及平行志愿情况下投档不退档的计划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在四年学习期间,依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免除学费和住宿费,按照规定补助生活费。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
第十四条 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专业级差”原则,专业级差分为2、1、1、0、0,在同分情况下,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高考分数,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高考分数;上海市考生同分情况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语文单科高考分数。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时不设级差分。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都会被录取。
2。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