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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9-03-25 10:49 来源:互联网综合 编辑:WBYU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体育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上级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办学层次及类型:北京体育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全国重点院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和进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的高等体育院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体育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招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生计划的审核批准,招生过程的实施情况检查,录取原则和录取名单的审核批准等工作。

  第六条 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工作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结合学校实际起草本科各类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5.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舞蹈表演、表演专业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本科网上录取工作;

  7.制订学校本科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负责本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10.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改革和科学研究;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北京体育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经过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3.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4.学校非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无“专业级差”。我校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

  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③体育、艺术特长。

  浙江、上海两省考生遇同分并列,录取时执行省级招办的规定。

  5.我校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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