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按照考生的高考实考分(不含附加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级差为2-1-1-0-0分,即:第一、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四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0分。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六条 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录取结果通告。
第二十七条 河北工程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当地省份政策冲突,以当地省份政策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组织教学。
第四条 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等重大事宜。
传真:0310-8579065
第十五条 高考总分相同(不含附加分)时,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河北工程大学根据办学资源安排各专业学生入学就读的校区。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招生咨询电话:0310-8579060
第二十九条 在河北工程大学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河北工程大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按规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理工类)、法学专业(理工类)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等三个专业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入学后复试。
电子邮箱:zhaoshengban@hebeu.edu.cn
第三条 河北工程大学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分为主校区(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9号)、中华南校区(邯郸市中华南大街62号)、丛台校区(邯郸市丛台路83号)和洺关校区(邯郸市临洺关西南开发区)、新校区(邯郸市丛台区太极路与毛遂大街交叉路口)
河北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口语加试合格。
第十八条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之和”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对考生专业、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条 河北工程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不含附加分)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在江苏省录取时,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对普通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在上海市录取时,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同第十三条,若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学校则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在浙江省录取时,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所填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