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建群 报道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今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积分制度将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实行积分制后,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申请“居转户”。
申办条件
须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居住证一般规定、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持证人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和载明信息;规范居住证的申办、核定与发放;明确居住证积分制度的内容;明确持证人待遇;明确相应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条款以及与相关规定的衔接等。
《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管理办法》规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就业或者投靠、就读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持证人待遇
积分达标准分值,可享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并对《居住证》积分制度作了说明,即《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关于《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与现行规定和做法相衔接,《管理办法》列举了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