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20分投档。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2.烈士子女。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6分投档。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2.台湾省籍考生。
(四)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五)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增加6分投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增加5分投档。1.农村人口独生子女。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9.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2.残疾人民警察。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对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的考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