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3) 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5)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 5 分投档。凡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 由区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