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其他方案的分析和讨论
浙、沪方案公布后,也相继有其他一些学考成绩呈现和使用的方案提出,在这里分别分析论述如下:
1、标准分转换方案。标准分数是将考生原始分数与其所在考生群体的平均分数之差除以该群体分数的标准差所得的商数。它以标准差为单位表示原始分数在群体中所处的位置,即反应考生的原始分数在平均分数之上多少个标准差,或是在平均分数之下多少个标准差。相比于原始分,标准分有诸多优点,如能客观地反映考生在群体中的相对位置,修正了原始分数在人们头脑中“高”“低”的绝对性,还原考试成绩信息应有的参考性;提高了不同科目的成绩的可比性和可加和性等。依据本次高考改革的框架设计要求,仅将单科成绩转化为标准分并无实际意义,必须将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3科目和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3科都转换为标准分,然后将6科标准分相加后取总分。但由于转换前后两种分数的评价体系不同,会造成标准分排序与原始分排序的部分错位。
标准分转换方案是各省在这次高考改革的论证过程中几乎都讨论过的方案之一,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一方案也有较高的认可度。理论上,使用标准分更具科学性,但由于高考的高利害性及标准分转化的复杂性,从上世纪90年代推行标准分实验来看,标准分转化易带来社会公众的不理解,导致分数使用及相关政策难于实施。
2、权重系数方案。该方案对学考中的选考科目成绩进行加权处理后加和计算总分。例如将三个选考科目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后分别按照120%、100%、80%的系数折算,以此为实际分数进行总分加和。即三科折算后实际满分分别为120分、100分和80分。这一方案中,选考科目与权重系数并不一一对应,而是由成绩的高低排序决定。选择同样科目的两个考生,由于科目成绩排序不同,同一科目对应的权重系数也并不相同。这是一个有利于发挥考生的特长,“扬长避短”的方案,引导考生在感兴趣的优势学科的学习中打下坚实的基础,给考生提供个性发展的空间,符合教育部《实施意见》中“考生依据自身特长自主选择选考科目”的文件精神。其次,这一方案中尽管各权重系数对应科目不同,但加权的原则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向考生公布原始分。再次,由于打乱了科目排序,这一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不同选考科目难度的均衡问题。
该方案不足之处在于,首先,高校虽然可以依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选考科目,但被录取考生的选考科目的成绩排序与高校的理想排序多半会有不同,弱化了高校的选择性。其次,再度降低了考试成绩对考生性向的解释力,也降低了分数的区分效能。再次,如何科学确定权重系数,以及折算对考生成绩分布形态及排序的改变和作用方向需要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
也有考虑高校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提出固定学考科目加权的方案,但这一方案的组合操作更为复杂,更难于把控。尽管如此,由高校提出科目加权不啻为一个符合高考规律的改革方向,在今后的高考改革中值得重视和加强。
3、“高考总分+选考等级”方案。该方案以学考中的选考科目的等级作为学校和专业的录取门槛,以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排序进行录取。选考科目可由高校依据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对选考科目的成绩提出等级要求;考生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学习愿望选择选考科目。这一方案的优点是体现了高考和学考这两种不同性质考试的区别,在成绩使用上各司其职,在录取中发挥不同的功能。但在录取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由于用学考科目的等级作为录取门槛,必将出现选考科目的“一票否决”现象(尤其是二本高校的录取),即可能出现考生高考统考3科总分高于录取分数线,但由于某一门选考科目成绩未达到等级要求而未能录取。统考3科总分相加尚且有所互补,而学业水平考试中,因一个等级之差(有可能仅一分之差)导致“一票否决”,此种情况容易造成考生及家长对政策的不理解,在理论上也难以解释。②学考科目等级要求难以把握。若高校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过高,则导致录取的门槛过高,高考统考高分未录取的可能性加大,一些专业有可能生源不足;若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过低,则导致满足等级要求的考生比例过高,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将在录取中起决定作用,不利于高校依据专业特点进行个性化优选录取,同时对引导中学教学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五、基于“百分位等级”的分段成绩转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