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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替人考试,“枪手”该当何罪?

2018-12-20 00:32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原标题:替人考试,“枪手”该当何罪?

成人高考替人考试,“枪手”该当何罪?

一个代人参加成人高考,一个帮他人考“科目一”,两个“枪手”都被抓了!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两起代替考试罪典型案例。

替人考试,该当何罪?据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替考者或为寻求经济利益,或是碍于人情答应代考。个别人对代替考试罪的认识不足,带有侥幸心理,认为最严重的后果不过是失去考试资格。但实际上,替考已经入刑,希望大家充分认识替考的危害以及法律后果。

案例1

代考“科目一”,“枪手”被判刑

男子老陈(化名)今年53岁,他因驾驶证累计扣分达到12分,需要“回炉”进行科目一理论学习与考试。老陈虽然参加了学习,但因担心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年纪大没用过电脑,怕考不过科目一。

后来,老陈经人(另案处理)游说,同意由他人来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而在安溪的徐某则接到电话称可替人考试,通过的话有200元费用,徐某遂答应去替考。

2017年4月,徐某持老陈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车管所科目一考场内代替老陈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不料,考试时,替考者在考场被民警查获。随后,老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老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老陈自动投案,徐某能如实供述等情况,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因此,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替考者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老陈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2

代考成人高考,三人全部获刑

一公司领导通过女下属介绍,委托下属的男友代替其参加成人高考,结果在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最终,请人替考的领导、帮忙介绍的下属和替考男子全部获刑。

江某是厦门一家公司的领导,他是大专文化,因感觉自己学历太低,就报考参加了成人高考。2016年10月底,江某通过女下属小英(化名)的介绍,委托小英的男朋友阿俊代替江某参加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几天后,阿俊持小英给的江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成功代替江某参加了当天上午的政治科目考试。不过,阿俊在参加当天下午举行的英语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随后,民警接考场报警,到现场抓获了阿俊。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江某、阿俊、小英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因此,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替人考试,该当何罪?

法官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代替考试罪这一罪名,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不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替考者即所谓“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该罪对于所谓的考试有严格的限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高等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而依据部门规章、文件等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列。(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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