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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2018高考招生政策:严防加分身份造假

2018-12-18 15:44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19号)等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落实。

  为切实做好2018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定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校2018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18年本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于2018年4月16日前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定备案意见表(招生章程及核定备案意见表的基本格式见附件1、2)。

  2、市教委于2018年4月下旬之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附件1)上传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查。

  二、考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有关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规定,完成了报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况,各区教育局须于2018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请表》,报市教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考试招生管理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考试类别与科目

  1、本科

  2018年报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下同)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另外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每门满分均为70分。

  2、高职(专科)

  2018年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总分为450分。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另外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三、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

  本市2018年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办法详见《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8〕10号)。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核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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